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獨立鑄造企業以及含鑄造工序的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鑄造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鑄造短流程工藝中鐵液冶煉的高爐執行《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3)。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略)
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鑄造工業 foundry industry
生產各種金屬鑄件的制造業。《國家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歸屬金屬制品業,分類為
C 3391 黑色金屬鑄造和 C 3392 有色金屬鑄造。黑色金屬鑄造指鑄鐵件、鑄鋼件等各種成品、半成品的
制造;有色金屬鑄造指有色金屬及其合金鑄造的各種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3.2 鑄造 foundry
熔煉金屬,制造鑄型,并將熔融金屬澆入鑄型,凝固后獲得具有一定形狀、尺寸和性能的金屬零件
毛坯的成形方法,包括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的成形方法。
3.3 金屬熔化 metal melting
通過加熱使固體金屬轉變為熔融狀態的過程。
3.4 沖天爐 cupola
一種以生鐵和(或)廢鋼鐵為金屬爐料的豎式圓筒形化鐵爐。金屬與燃料直接接觸,從風口鼓風助
燃,能連續熔化。按熔化送風溫度分為冷風沖天爐和熱風沖天爐:冷風沖天爐鼓風溫度≤400℃,熱風
沖天爐鼓風溫度>400℃。
3.5 電弧爐 electronic arc furnace
電極與爐料間產生電弧用以熔煉金屬的爐子。
3.6 燃氣爐 gas heating or melting furnace
用石油氣、天然氣、煤氣等氣體作燃料的熔化設備。
3.7 造型 molding
用型砂及模樣等工藝裝備制造砂型的方法和過程。
3.8 制芯 coremaking
將芯砂制成符合芯盒形狀的砂芯的過程。
3.9 澆注 pouring
將熔融金屬從澆包注入鑄型的操作。
3.10 落砂 shakeout
用手工或機械方法使鑄件與型(芯)砂分離的操作。可帶砂箱落砂或在捅型后再落砂。
3.11 舊砂再生 sand reclamation
用焚燒、風吹、水洗或機械等方式處理舊砂,使其性能達到能代替新砂的過程。
3.12 鑄后熱處理 heat treatment after casting
使鑄造出的鑄件獲得需要的力學性能或使用要求的熱處理。
3.13 表面涂裝 surface coating
為保護或裝飾加工對象,在加工對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層的過程。
3.14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 VOCs 排放的綜合控制項目。
3.15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計)。
3.16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15 K、壓力為101325 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
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17 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18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鑄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19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鑄造工業建設項目。
3.20 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鑄造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3.21 重點地區 key region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
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控制
4.1.1 現有企業2020年6月30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重點地區的企業執行表 2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4.1.4 沖天爐以及使用燃油、燃氣的加熱爐或干燥爐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狀態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沖天爐以及使用燃油、燃氣的加熱爐或干燥爐的基準含氧量按表 3 執行。其他廢氣排放按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判定排放是否
達標,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4.1.5 排氣筒高度不低于 15 m,其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4.2 無組織排放控制
4.2.1 一般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新建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下列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2.1.1 物料儲存與運輸
a)硅砂、煤粉等粉狀物料應儲存于封閉料場(倉、庫)中;生鐵、廢鋼等其他散狀物料應儲存于封閉、半封閉料場(倉、庫、棚)中,或四周設置防風抑塵網、擋風墻。采取半封閉料場措施的,料場應至少兩面有圍墻(圍擋)及屋頂,并對物料采取覆蓋、噴淋(霧)等抑塵措施;采取防風抑塵網、擋風墻措施的,防風抑塵網、擋風墻高度應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 1.1 倍,并對物料采取覆蓋、噴淋(霧)等抑塵措施。料場出口應設置車輪清洗設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b)生鐵、廢鋼、硅砂、煤粉等物料應采用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罩式皮帶等輸送裝置。硅砂、煤粉等粉料采用車輛運輸的,應采取密閉措施。汽車、火車卸料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或采取噴淋(霧)等抑塵措施;皮帶輸送機受料點、卸料點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皮帶輸送機頭部加裝防護罩或加裝帆布,避免揚塵。
c)除塵灰應采用氣力輸送、罐車等密閉方式運輸;采用非密閉方式運輸的,車輛應苫蓋,裝卸車
時應采取加濕等抑塵措施。
d)廠區道路應硬化。道路采取清掃、灑水等措施,保持清潔。
4.2.1.2 熔煉工部
a)熔煉設備、爐前脫硫、出鐵扒渣、鐵水包及渣包的維修或烘干,爐渣的干法潑渣及水淬渣,鐵液球化孕育處理等鐵水預處理設備上方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b)沖天爐加料口應為負壓狀態,防止粉塵外泄。出渣口應設置密閉罩,并采取噴淋(霧)等抑塵措施。
c)電爐加料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d)電弧爐煙氣應采用工藝孔直接集塵,爐體或爐頂罩式集塵,或廠房頂罩式集塵與其他集塵相結合的集氣方式,并配備除塵設施。
e)精煉爐、氬氧脫碳爐等精煉裝置應在產塵點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f) 爐后原輔材料料倉配料、上料應配置防護擋板
4.2.1.3 澆注冷卻、造型、制芯、落砂、清理、舊砂回用、廢砂再生
a)澆注冷卻應在澆注及冷卻區上方設置側吸或移動式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b)造型、制芯設備出砂口上方應設置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
c)落砂、磁選、清理(去除澆冒口、鏟飛邊毛刺等)、舊砂回用、廢砂再生工序應設置固定工位,采取密閉措施。
d)對大、特大型鑄件需要就地開箱落砂時,應采取鑄型澆水濕法落砂和噴水霧降塵等控制措施。
e)拋丸機應密閉,并配備除塵設施。
4.2.1.4 表面涂裝
VOC S 的產污點應設置于密閉工作間內,或采取局部廢氣收集措施。收集的廢氣導入VOC S 污染控制設備進行處理。
4.2.1.5 其他工序或產塵點
a) 廢鋼、回爐料等金屬物料切割破碎等原料加工工序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b) 除塵器灰倉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對卸灰區進行封閉。除塵管道內積灰不得超過 30 cm,應定期清理,保證除塵效果。
4.2.2 重點地區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重點地區的企業執行下列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重點地區的地域范圍和執行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4.2.2.1 物料儲存與運輸
a) 硅砂、煤粉等粉狀物料應儲存于封閉料場(倉、庫)中;生鐵、廢鋼等其他散狀物料應儲存于封閉、半封閉料場(倉、庫、棚)中。半封閉料場應至少兩面有圍墻(圍擋)及屋頂,并對物料采取覆蓋、噴淋(霧)等抑塵措施。料場出口應設置車輪清洗和車身清潔設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b)廠內物料應采用封閉通廊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封閉方式輸送。
c)除塵器灰倉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塵灰應采用氣力輸送、罐車等密閉方式運輸。
d)粉料運輸,汽車、火車卸料點,皮帶輸送機受料點、卸料點以及廠區道路等其他環節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2.2.2 熔煉工部
a)電弧爐應設置固定工位,在爐上排煙基礎上采用密閉罩。
b)熔煉車間外不應有可見煙塵外逸,并設置 24 小時視頻監控。
c)熔煉工部的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2.2.3 澆注冷卻、造型、制芯、落砂、清理、舊砂回用、廢砂再生澆注冷卻、造型、制芯、落砂、清理、舊砂回用、廢砂再生工序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2.2.4 表面涂裝
VOC S 的產污點應設置于密閉工作間內,并安裝有效的VOC S 治理措施,處理效率應達到設計處理效率。
4.2.2.5 其他工序
其他工序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與一般地區相同。
4.2.3 運行與記錄
a)廢氣收集系統、污染治理設施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轉,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
b)應記錄廢氣收集系統、污染治理設施及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運行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噴淋/噴霧(水或其他化學穩定劑)作業周期和用量等。
4.2.4 企業可通過工藝改進等其他措施實現等效或更優的無組織排放控制目標。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4.3 廠界與周邊污染控制要求
4.3.1 企業邊界任何 1 小時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執行表 4 規定的限值。
4.3.2 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控。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特點和規律及當地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5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定期公布監測結果。
5.1.2 沖天爐應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并與環保部門聯網。除沖天爐外的生產設施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jiu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4 對企業廢氣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
5.2 監測采樣與分析方法
5.2.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HJ/T 373 或 HJ 75、HJ 76 的規定執行。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監測按 HJ/T 55 的規定執行。
5.2.2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5 所列的方法標準。
6 合規判斷
6.1 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連續 1 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不達標;采用在線監測時,每一整點時刻后的連續 1 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不達標。
6.2 對于企業邊界及周邊地區,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連續 1 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不達標;采用在線監測時,每一整點時刻后的連續 1 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不達標。
6.3 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則判定為不達標。
7 實施與監督(略)